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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联合侦破9000万支卷烟走私案——过境走私与假冒烟草的刑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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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中国海关缉私部门与澳大利亚边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成功侦破一起跨国烟草走私案件,共查获走私卷烟9000余万支。湛江海关缉私局在“利剑2026-2”专项行动中,打掉非法卷烟走私团伙9个,查扣走私卷烟3200余万支、电子烟1100余盒;澳方查获走私卷烟6000万支、烟叶60公斤。本文从该案的法律定性、过境走私的监管规则及假冒烟草制品的竞合罪名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案情概述
经查,涉案团伙将境外制造的假冒烟草制品,夹藏于正规货物中,经中国境内转运至澳大利亚销售。海关缉私局循线追踪查清该走私网络后,海关总署缉私局通过中澳海关缉私执法合作渠道向澳大利亚边境执法署通报线索,双方同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现全链条打击。
本案的核心特征是:假冒烟草制品+夹藏于正规货物+过境转运+跨国销售,涉及多个法律评价维度。
二、烟草走私的法律定性
烟草及其制品属于《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特许经营商品,进口、批发、零售均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走私烟草入境,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烟草走私的特殊性在于其法律评价的双重性:
1.偷逃应缴税款。
卷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税负较高,走私卷烟入境逃避了上述税款。9000余万支卷烟的偷逃税额,根据卷烟品牌、规格和计税价格的不同,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对应较重的法定刑档次。
2.侵犯烟草专卖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进口并销售烟草制品,不仅偷逃税款,还侵犯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中,侵犯特许经营制度可以作为评价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三、过境走私的监管规则
本案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过境走私——货物并非以中国为最终目的地,而是经中国境内转运至澳大利亚。
1.过境货物的海关监管。
根据《海关法》,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限运输,不得在境内销售。海关对过境货物实行监管,确保其不在境内滞留或流入国内市场。
2.夹藏行为的法律评价。
本案中,走私团伙将假冒烟草制品夹藏于正规过境货物中。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一是违反过境货物的申报义务,将应税物品伪装为过境货物逃避监管;二是夹藏行为本身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事实,依法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
3.过境走私的管辖。
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期间,中国海关依法享有监管权和执法管辖权。即使货物最终目的地为澳大利亚,在中国境内实施夹藏、转运等行为,仍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本案中湛江海关缉私局对境内环节行使执法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四、假冒烟草制品的竞合罪名
本案查获的烟草制品系“境外制造的假冒烟草制品”,这一事实可能引发多个罪名的竞合。
1.走私普通货物罪。
如前所述,假冒烟草制品作为走私货物,其偷逃税额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基础。
2.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假冒烟草制品使用了他人已注册的烟草商标,则制造、销售该批商品的行为同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实践中,走私假冒烟草制品的案件,通常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因为该罪的法定刑档次更高、量刑更重。但如果行为人除走私外还参与了假冒烟草制品的制造环节,则可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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